导读:
还记得爆火网络的上海公园相亲角吗?对于相亲角阿姨的“灵魂三问”(哪里毕业的?现在做什么工作?在上海有房吗?)是不是还印象深刻。不知何时起,婚前有房的青年在阿姨那里才能勉强过关。阿姨对于房产的法律权属是不清楚的,她们在乎的只是婚后女儿能有自己的房子住,但是房子婚后就真的是女儿自己的吗?会不会婚后买房对于女儿更有利呢?如果想资助女儿买房,房子会不会被男方分一半走呢?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做全面的解读。
一、夫妻中一方出资
1.若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此时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并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另外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其中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半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二、夫妻双方出资
1.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登记在一人名下,①如果在同居期间,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按份共有处理;②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通常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三、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①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②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③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3.双方父母均出资:①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方式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②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婚后买房
一、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①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属于个人财产。②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2.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二、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三、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①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②房屋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否则一般会认定为对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3.双方父母出资:①房子登记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司法解释,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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